只能说是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收取。
因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期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