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国家级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推动“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实现,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水平、示范区优势和产业特点,聚焦发挥标准化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引领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商事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由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第二章 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时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
第五条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同一个单位每年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制(修)订国际标准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标准化项目奖励,应根据“普惠类政策兑现清单”规定提交证明资料,通过示范区“企业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实施。
政策兑现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示范区相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审核,确有需要的,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申报条件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四)存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示范区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区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区产业水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我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水
平,增创发展新优势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申请标准制(修)订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标准上年度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ISO、IEC、ITU标准中的PAS、TR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年度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行业标准和山西省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团体标准上年度经有关社会团体批准发布并实施,且现行有效。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全文公开;
(四)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请。当第一起草单位发生变化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请;
(五)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分别为两个年度的,以实施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鼓励获得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的单位,将奖励资金用于今后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实施和奖励标准化工作中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四章 标准化项目奖励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主导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计划通知和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参与单位,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
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导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驻地在示范区以外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除外,排序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参与单位为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提及的其他单位。
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文件、发布公告以及自我公开声明证明文件;标准正式印刷文本;被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采用了该标准的有关内容或10家以上企业在产品说明书、标牌中标注的执行标准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单位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证明(如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相应机构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山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依据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证书。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第二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拨付的全部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