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市实施的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和特殊地区增加费项目
1、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它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2、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如下表。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下限
中值
上限
工程定位复测费
人工费+机械费
0.03
0.04
0.05
特殊地区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调整
1、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按“费用项目组成”的内容和要求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
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三、关于企业管理费的调整
1、企业管理费按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乘系数1.30。
2、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已包括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
3、本市原单列计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内,不再单独计列。但企业仍应按人工费加机械费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其中50%专项用于民工培训。
4、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在规费之后单独列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时由业主和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具体费率可参考下表。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费
人工费+机械费
1.0
四、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7系数计取,其中工程费用低于2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除外)按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9系数计取。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2010版浙江省计价依据和本通知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提供具体金额,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仍按《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2〕190号)执行。
4、打桩场地硬化按技术措施费另列项目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场地硬化面积计算。
5、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包单位统一计取,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分包单位各自负责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比例。
6、调整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民工工伤保险费
人工费+机械费
0.9
五、其他有关调整和说明
1、除上述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仍按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2、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温住建发〔2013〕114号文件中概算综合费率停止使用,计算程序按2010版施工取费定额。
3、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已发布招标文件的或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4、在贯彻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