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成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能够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很多,包括公告栏张贴、公司网站公布、电子邮件通知、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规章制度考试、规章制度传阅等。 规章制度公示与否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企业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1、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的签收记录。2、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受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3、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4、可在员工入职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已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