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停车规划和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酒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塔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红线外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区域。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县人民政府决策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及日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