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付是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的统称。委托收款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一般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收取商品和服务交易款项和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结算。[1]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不受结算金额起点的限制,也不强调有无经济合同或发运证明,收款单位只需提供足以证明收款的依据,银行即可办理,但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代收款单位分次扣款的责任。委托付款又称付款委托书结算,付款单位开出委托付款结算凭证,委托银行将款项从其账户中付出,转入指定收款单位的结算方式。中国从1989年4月1日起已废止委托付款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