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程序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国土局)
2.人防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复印件)(审批局)
3.建设部门建筑节能审核意见(原件、复印件)(住建局节能办)
4.涉及危险化学品建筑需建设单位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油站、化学品仓库等)(原件、复印件)
5.平面图、设计方案(地块与地面建筑标示清楚)(老规划局)
6.委托书身份证。
7.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效期
在《城乡规划法》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举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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