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持股模式
随着税务稽查的全面展开,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相对减小。国内目前关于股东分红如何避税的回答基本都是倾向于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我们可以先简单看下不同方式持股的税负差异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或者采取发放工资的形式,把能扣除的专项扣除能享受的都享受完,如子女教育,老人抚养,大病医疗…………但是注意掌握以为几点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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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式多处于灰色地带,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学会合理转变商业模式,将自然人直接持股转变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就可以轻松解决股东分红如何避税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