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医疗卫生系统没有提供狂犬病毒疫苗免疫后抗体检测服务的情况进行报道,该报道引起市卫生局重视,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报道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该中心在经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向国内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和相关权威部门咨询解决办法后,日前向“直通车”记者作出答复。
实验室未达相应安全级别而未获授权许可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去年上半年停止狂犬病毒疫苗免疫后抗体检测服务。该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停止该项服务是根据2006年11月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去年2月9日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狂犬病暴露后医学处理工作指引(2007年版)》,两份文件均明确规定,狂犬病毒疫苗免疫效果的评价方法应采用中和抗体试验,以便科学准确评估免疫效果。
该中心一名专家解释说,文件中规定的中和抗体试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试验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两种方法。这两种试验均需使用狂犬病毒,前一种需要进行狂犬病毒的细胞培养,后一种则要进行狂犬病毒的动物试验。根据2006年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狂犬病毒是危险程度为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进行该病毒的细胞培养需在P3实验室进行,动物试验则需在动物P3实验室进行,而从取消该项服务截至今日,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没有达到此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因此无法获得使用狂犬病毒的授权许可。
检测不适用于个人免疫效果评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这位专家介绍说,在卫生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就狂犬疫苗免疫后抗体检测方法作出规定之前,我市疾控中心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当时国内通常采用的酶联免疫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