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含少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名单范围附后,下同)用水价格下调10%。其中: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长江三峡水务(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建投水务有限公司等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1.70元、1.66元和1.64元。城区其它中小微工业企业供水单位按下调10%执行。
二、调整供电价格政策
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下面有关政策截止时间相同),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
3、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4、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5、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落实好省级电费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