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17:39 阅读 12
“文件”二字不是必须加的。
2012年4月16日印发、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第(四)项“发文机关标志”中明确规定:发文机关标志(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文件“红头”部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也就是说,在必须有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前提下,加不加“文件”二字是可以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