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理解下海洋和大陆法系,在所有权中使用与拥有这两个基本点上,海洋法系更加侧重使用(往往不制定物权法,如美国);大陆法系更加侧重拥有(通常制定物权法,如法德)。分享经济是“使用而非拥有”,自然应与海洋法系的理念更为接近一些。中国是大陆国家,需要在这个问题上,认识自己可能具有的思维盲区。
从历史观察中可以发现,海洋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加注重使用。英国就是代表,它在分享经济立法中走在前列不是偶然的。从历史上看,租佃制是一种典型的“使用而非拥有”(以租代买)的制度。英国的土地所有权中,使用权更为独立,其租佃制接近永佃制。法国的租佃制更强调支配权。
中国虽属于大陆型国家,但从古代土地所有权类型看,更接近海洋法系的取向(以资源有效利用为基础,强调使用而非拥有);当代中国的物权法,却全盘照搬照抄大陆法系教条;然而诡异的是,互联网潮流却将分享经济实践急剧扯向海洋法系方向的选择(使用而非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