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成立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B、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C、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D、 企业集团设立的相关详细程序性要求参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实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F、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