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申请筹设阶段,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阶段,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属租用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工作简历等)
(六)验资报告;
(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意见书;
(九)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阶段和正式设立阶段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筹设阶段: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申请,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有关材料;
2、审批机关审查举办者资格,并提供政策咨询;
3、审批机关初步检查办学场地;
4、审批机关如同意筹设,则核定学校的名称,发放《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并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筹设材料。
(二)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在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条件后,可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设置的全部申报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2、审批机关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机关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对拟办学校进行评议;
4、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四、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申办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扩展资料:
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
昨日,甘肃省教育厅发出《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要求全省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行为,未经批准,民办幼儿园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要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幼儿园,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办学监控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幼儿园。新审批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幼儿园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
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予审批设立。未经批准,民办幼儿园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要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集资等行为,依法追究幼儿园举办者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强化监管,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幼儿园,由审批机关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保教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
实行民办幼儿园信用记录公告制
引导民办幼儿园遵守相关规定,不断充实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科学实施保育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定期开展幼儿园保教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办园条件改善等工作考核,引导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实行民办幼儿园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将民办幼儿园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幼儿园受奖惩情况等,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幼儿园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并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民办幼儿园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等制度,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隐患。
加强民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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