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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日前,荆门市教育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荆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老穆仔细看了这十条规定,对里面的一些规定,有自己的浅薄看法,权当抛砖引玉了。
这一条的规定,本身问题不大!
但是有一点让人想不通,为何要“查实3次”呢?
试想一下,有了这样的规定,会不会有老师为了钱,做两次呢?值得深思!
歧视、侮辱学生,如何鉴定“轻微伤”呢?
老师侮辱学生的证据又从何而来呢?值得深思。
“工作期间”与“上班期间”有何区别?
中午休息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期间”呢?
比如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老师进行炒股、网购等,这个是否违反规定呢?值得深思。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当地教育部门制定这样的规则,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操作起来,是否会增加学校及老师的负担呢?
简单,易操作,才是最好的!
前几天,深圳地区出台的“初中生综合评价”就被指增加学校、老师、家长的负担……
以上这些只是老穆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各位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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