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6 07:08 阅读 26
1、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 2、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 3、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4、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