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以下简称"张案")经过了8年定罪,26年8个月的服刑改造,终于启动了再审并宣告无罪,其实是张玉环本人及其家人26年如一日坚持无罪申诉的结果。
依据刑事案件再审事由法定原则,张玉环的无罪申诉符合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刑诉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张案的基本特征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并且存在二审法院没有为张玉环指派辩护律师的错误,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具备再审的法定条件。张案据以定罪的麻袋发现于抛尸水库里,但并无曾包裹被害男童尸体的痕迹,也不能确定是被告人家的物品;另一物证张玉环家麻绳提取于其家的仓房,而并非被害人身上或有其他关联;还有被告人手上有划伤,没有被害男童指甲遗留物与之相印证,据此定案证据明显不足。甚至二审法院会遗漏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抑或是办案人为将来再审故意留下伏笔。基于此,江西省高级法院再审张案只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
而且,再审之前,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应该是达成共识的,公安机关己经穷尽了侦查手段,不能为张案补足新的证据;江西省检察院认为定案的证据不足,并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于是,省高院启动并顺利完成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