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提出的内容: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
异议:异议并非疑问,或者是需要澄清的问题,而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异议。
结合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阅读,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是进行投诉的前提条件。
处理异议的主体:招标人。
招标人在接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能受到利益损害的人)的投诉后应在3日内作出相关答复。
再此期间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若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满意答复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