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及出台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后。我自己包括也要求其他律师在量刑辩护时,不能只局限于被告人具有什么样的量刑情节,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按照量刑规范化以及相关量刑意见的要求,明确且具体地提出该如何适用这些量刑情节,具体到我们认为该如何确定基准刑、根据相关量刑情节是该从轻还是减轻,该从轻或者减轻多少。但法官在判决书中,除了会对被告人是否具有什么样的量刑情节有一定的论述外,对具体如何适用这些量刑情节,基本上是只字不提,不对律师具体适用这些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回应。
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时,判决书中只写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后就直接得出判决结果。由于判决书中没有法官具体适用该量刑情节的过程,这样的做法就看不出法官确定的基准刑是多少?选择从轻或减轻的具体理由是什么?从轻或减轻的幅度是多少?以及具体理由?在做类案比较时,也不明白同样的自首情节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细微的差别,法官做出不同考虑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能够理解,刑罚的具体适用是一个综合性评价过程,案件千差万别,不可能是做加减法,机械的相加相减。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司法解释都只会规定一定的幅度范围,确定一些决定量刑的要素,在一定区间范围内评价是否适当、是否合理。
但适当、合理是一个模糊性和相对性概念,既涉及到客观事实的评价,也涉及到主观上的判断。单纯看结果很难以判断,主要还是要看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以及这种过程和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在不清楚过程和理由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人都只会凭直觉和个人的主观感受来判断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类似的案件,有人会认为三年就合适了,但其他人会认识四年才合理。虽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很难以言及对于错。但也因为此,要让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具体适用理由以及过程的说明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这是让结果具有合理性的根本性要素。
这一是可以减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增强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
我们经常面对当事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我同样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犯罪金额差不多,为什么我就判得比他重,他才判三年,为什么我会是四年,中间是否存在问题。由于在判决书中看不到法官具体适用量刑情节的过程,很多时候我们自己都没太明白法官是如何考虑的。法官这种不在判决书中写明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过程,一旦在具体结果上有所差异,被告人乃至社会公众出现猜忌和质疑就不可避免。讲道理,讲道理,我连你的道理都不知道是什么,如何让我认可和接受最后的结果。现在不少法院为了提高服判率,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时进行判后答疑制度,我认为,与其判后答疑问,让还不如就在判决书中写得清清楚楚,通过判决书让大家明明白白。
二是能够通过公开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律关于量刑情节对具体刑罚适用的调整规定得很原则,法官在这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出台了相关量刑指导意见,通过确定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以及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并具体规定了部分常见犯罪的具体量刑,来指导和规范法官该如何适用有关量刑情节,以此来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如果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把法官具体适用量刑情节,形成裁判结果的过程公开,是实现不了通过公开促公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判权的目的,在判决书中体现不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
绝大多案件罪与非罪不会有太多的争议,核心是该如何量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单独设置量刑程序目的就是让控辩双方对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是否有量刑情节会是重点,但如何适用这些量刑情节也应当是重点,都同样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最终的刑罚,都应当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希望法院在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中,除了加强定罪部分的释法说理外,也应当加强对量刑部分的释法说理,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