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佣的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若是个人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家庭保姆是家政公司的职工,那么该家庭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
1.法律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保姆等家庭雇工法律调整问题,拟通过研究起草《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加以规范(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