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日常申购、赎回要求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复[2007]331号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本次打开申购的预定净申购规模为1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开放申购期间任何一日如本基金累计净申购规模接近或达到1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左右,本公司将于次日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并自公告当日起不再接受申购申请。开放申购期间任何一日如本基金累计净申购规模明显超过1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申购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于次日公告暂停申购并在公告日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6%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0.9%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