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