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太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6月1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将对2019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此外,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中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