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五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持证人或者违法嫌疑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和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二人); 2、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 3、向被检查人员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注意事项: 1、经营场所为住宅(是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简称房产证)上已注明为住宅)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如搜查令等等)带有法律强制措施等文件之后,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一同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日常检查或者查处违反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时,办案人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3、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