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6 07:48 阅读 22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是财政部发布的,效力等级是一样的。二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在财政部没有新的文件就该事项进行裁决的情况下,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对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时,应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这样就不会引发质疑和投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