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雾霾、水污染等污染问题,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养殖业等环境污染行业整治、禁养、关停的主要对象。也出台了一系列《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加强整顿治理并做好污染防治。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地方养殖业集中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停通知。也因为这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着搬迁、拆迁、禁养、关停的问题。
养殖业主在收到关停通知后,如何办?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本所办理的案情,给广大养殖业主提供谈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的程序救济。
关键词:养猪场、关停、养殖业主、补偿
【案情介绍】
1988年初,某区某镇某街村村委会成立该街村猪场(属集体所有)。因经营不善后转包给马某乙(已故)。后马某乙儿子经营该猪场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至2011年12月31日由该村村委会经营。于2012年12月18日转包给马某甲经营,双方签订《某街村猪场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期为2012.1.1—2031.12.31.双方约定了若该猪场出现禁养、关停等政府未到合同有效期间届满的经济损失由马某甲接受经济补偿和赔付事宜。2016年12月7日,某镇政府作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要求马某甲经营的养猪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停,若逾期未自行关停的,某镇人民政府将实施强制关停。马某甲与某镇人民政府之间就关停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2016年12月23日马某甲就其经营的养猪场的关停补偿事宜委托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参与】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实地勘查该养猪场,了解到该养猪场经营状况良好,年毛收入800万,纯收入300万。该猪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路面硬化在5000平方米左右,10栋猪舍,4栋仓库,生活用房两栋,门卫室两间,锅炉房一间,浴室两间,消毒方两间,厕所两间,干粉蓬一个268平方左右,污水处理池两个,污水池收集10个,污水过滤池2个。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
2016年12月26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
2016年12月28日,向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补正材料。
2017年1月17日,向某区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
行政复议:
2016年12月26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并要求依法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通知书所适用的《某市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停工作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017年2月2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件评析】
1、关停补偿跟拆迁补偿类的案件一样,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赔付款是关键点。
由吴少博、李晓宁主编的《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之实战篇中专门介绍了拆迁谈判。对于关停、禁养的补偿谈判可以借鉴拆迁补偿补偿的谈判技巧。首先是确定谈判双方的人员,一般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跟一般的工作人员了解补偿情况,并反映出自己的补偿期望价位,通过其一般的工作人员反馈。等掌握到关停的具体标准,并尽量保证能满足自己预期的期望值时一锤定音。其次是谈判地点和谈判时机的选择。时机上肯定是首轮谈判和定局谈判比较重要。但原则上建议被关停的养殖业主被动谈判。最后是回避自己的弱点来尽量提高得到的补偿额度。
2、《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有公开的职权义务。申请人申请即可得到该部分的信息。因此,信息公开,使得政府的政策必须公开为民众所知悉,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尤其涉及到关停业主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决定、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其中的第18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便民措施,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实施力度。
4、《行政诉讼法》45条规定了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