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
积极稳妥地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实施范围具体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无论是否开始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工作结合各级机构改革进程,在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实施。省直各部门1994年上半年开始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妈实施,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
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开始实施,当年底基本完成。
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逐步实行。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阶段。1、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3、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4、拟定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
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实施阶段。1、根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2、根据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选配人员
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单位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1、本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纠偏、补缺、完善。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3、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
、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有关单项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查验收责任。
四、几项重要工作的实施和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必须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相符。
设置非领导职务具体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必须编制《职位说明书》。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设置的职位数额。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具体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有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
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进行考核、审查,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认真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的晋级增资,必须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有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查。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不得继续执行。
五、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在组织实施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包括: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名
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比例、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县(市、区)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部门实施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
审批。
六、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对违反政策规定
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正,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
2、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附件1: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界定工作,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
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是否列入,由各级政府商同级党委确定;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5、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总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过渡 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6、上述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类中心。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实施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
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下达批复,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列入实施范围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今后,有关单位纳入或退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附件2: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必须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并按规定的比例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较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需设置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有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调研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
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
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件3: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
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列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2、在编制内,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担任省、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的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含非领导职务),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参加1993年全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合格并进入“人才资源库”,现在编制之内和在干部工作岗位,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公务员发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在1995年底之前可列入过渡对象;
4、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正在受刑事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列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原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种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选配进入国家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行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公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相同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部门,根据本人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3、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皖发[1991]19号文件)需实行地区回避的,应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前予以交流;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在过渡后应逐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核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核。
2、过渡考核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核的具体办法。
(二)选配人员
各单位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照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核。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