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将小偷当丈夫并发生了关系,听起来匪夷所思,然而生活中确实出现这样的事情,到底小偷是否构成犯罪呢?
2005年,张某和李某在与朋友一起吃夜宵的时候偶然相遇,两人一见钟情,彼此留下了联系电话,经过几个月的恋爱,终于喜结连理。婚后的日子曾经甜蜜过一段时间,丈夫张某处处迁就妻子李某,然而,生活的琐屑还是让两人不时出现争吵。
一年后,夫妻两人因为生活压力大,两人跟着老乡一起外出打工,他们在打工的城市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与众多老乡住在了一起,成了邻里关系。
一次下班回家,妻子李某让张某顺路买菜回来,可当老公一进家门,妻子发现哪里有菜,他买的是一瓶白酒,她气不打一处来,因此骂了老公。老公工作上遇到了一些事,回家被妻子大骂,心情糟透,两人大吵了起来。
一气之下,丈夫把出租屋的大门踹倒,邻居听到吵架声,赶忙上前劝架,丈夫气愤难当,转身离开,妻子独自留在家中,想起一年多的经历,悲从中来,看到桌子上的白酒,越想越生气,一把捉起白酒就喝了起来。
平时不喝酒的妻子不胜酒力,喝了几两之后,开始感觉头晕脑胀,很快就醉倒了,趴在床上昏昏大睡。到了晚上,丈夫张某回来,看到熟睡的李某并没有打扰她。
他把踹坏的门扶起来拦在门上,然后就到隔壁房间睡觉。当天晚上,一个鬼鬼祟祟的人影出现在他家附近,这个人发现他们家的门虚掩着,于是起了偷盗的念头。
小偷轻而易举就到了张某家中,他看到了客厅桌子上的钱包和手机,顺手放进了裤兜里,见屋里静悄悄的,他继续寻找有没有值钱的财物。当他进入李某睡觉的房间时,看到趴在床上睡得死沉的李某,顿时起了歹意。
他躺到李某的身旁,开始动手动脚,正在睡梦中的李某以为是丈夫想要用亲热来缓解两人的关系,于是,没有反抗。两人亲热到了一半,李某似乎感觉不对劲,但由于酒意没退去,于是配合完成。
事后,小偷悄悄离开。第二天早上醒来,妻子酒意已退,发现丈夫不在身边,有些诧异,但也没多想,主动做好早餐,最后在另一个房间找到了丈夫,丈夫还在气头上,说话带着火气,妻子更是郁闷,心里想,昨天晚上不是已经和好了吗?怎么还是这个态度?
吃完早饭,丈夫想要去上班,这才发现桌子上的钱包和手机不见了,夫妻俩一下惊呆了,赶忙在家里翻了个遍,还是没有找到,他们认为屋里已经进贼了,于是打电话报警。
警方很快立案,没过多久就将小偷覃某抓获,覃某是个惯犯,因为多次盗窃教不改,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没想到一个月后,妻子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妻子心中存在疑虑,但是当她跟丈夫提起自己怀孕的事,看到丈夫喜悦的神情,她也就不再提。
一年后,张某的儿子出生了。孩子的出生让夫妻俩的关系缓和了许多。只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周围的亲友发现这个孩子跟丈夫张某长得不像,夫妻俩都是单眼皮,而儿子小张却是双眼皮。
亲友们不止一次跟张某开玩笑说起这回事,刚开始丈夫还不在意,亲友说多了,他心里就存着怀疑,越看儿子越不像自己。2016年的一天晚上,夫妻俩又因为生活的琐事吵了起来,气头之上,张某飚出了一句:儿子是不是我的还不一定呢?反正他不像我。
妻子一听便大哭起来,张某赶紧道歉,他说会不会是出生的时候在医院抱错孩子了?妻子静下心来仔细一想,也觉察到儿子跟丈夫的不同,于是夫妻两人一起去当年生儿子的医院询问。
医院否定了夫妻两人的怀疑,让他们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果真就如张某怀疑那样,儿子小张跟他在生物学上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的心彻底凉了,于是他悄悄拿着妻子的一根头发去做鉴定,没想到鉴定的结果是小张跟妻子有血缘关系,但是跟他没有血缘关系。
这样的结果让张某接受不了,可是妻子却信誓旦旦说自己没有做过对不起他的事,就在两人吵到快要离婚的时候,妻子突然想起了十年前家里遇到小偷的事情。妻子把当年的事跟丈夫求证一下,没想到丈夫说自己那天晚上并没有跟她亲热。
这下,夫妻俩蒙了,赶忙跑到派出所报警,民警翻出了陈年旧卷,看到了当年的案卷,他们相信张某夫妻的说法,并为他们立了案。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追寻,终于在一家工地找到了当年的小偷覃某。
当民警询问张某十年前是否对李某实施了强 奸,覃某矢口否认,民警盘问了一番没有什么结果,最后要了覃某的一根头发就离开了。
随后,民警拿覃某的头发跟小张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小张跟覃某存在着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覃某只得交代了当年的所为。最后,覃某依法被逮捕了。
1、覃某当年盗窃了钱包和手机,为何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盗窃罪有一定的量刑标准分别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为:盗窃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财物在2500元到4000元之间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盗窃金额在4000元以上到7000元之间的处一年到两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7000元到一万元之间的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
按照这个标准,当年覃某入室盗窃张某的钱包手机,数额一定没有超过一万元,按理说不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最终,覃某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是因为事出有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覃某是一个惯犯,多次入室盗窃并屡教不改,这次入室盗窃,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因为他屡教不改,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覃某趁机与妻子李某发生的关系,是否构成了犯罪?
从表面上看,覃某趁李某熟睡的时候与她亲热,这过程李某并没有反抗,甚至还配合了覃某的行为,表面看起来是你情我愿的事,不应该被判有罪,然而,事实的结果确实他确实犯了强 奸 罪。
这时我们就要必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了。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罪行是指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就是说,女人从本意上不愿意彼此发生关系,而对方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不当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规定中,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这个主体往往是男子,受害人是女人。二最突出的客观表现为男人违背女人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1、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如何判断覃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呢?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当时李某正处于喝醉状态,她误认为覃某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才配合对方的行为,与之发生不当关系。
要是李某处于清醒状态,知道对方并不是自己的丈夫,她一定不会跟他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从本意上讲,李某并不愿意跟陌生人覃某发生不当关系,因此,可以判定为违背李某的意愿。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在这个案件中,确实看不出有暴力的行为,覃某跟李某发生关系时十分顺利,这是因为对方误认自己是丈夫,因此,才没有遭到反抗,既然没有反抗,也就不存在暴力行为。
但是这样的情况能否说对方是自愿的呢?肯定不能,因为当时的李某正处于喝醉状态,覃某的行为正是采用了其他手段与之发生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受害妇女无法反抗的手段进行犯罪行为,比如以治病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比如趁女子熟睡之时,与之发生关系,或者把女子灌醉麻醉之后与之发生关系。
覃某正是趁李某熟睡喝醉之时,与之发生了不当关系,这样就是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因此,属于强奸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强奸罪的视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实施强奸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妇女,将视为情节严重,会被严惩。
3、案件的发生超过十年,还能对秦某追诉吗?
有的人认为,此案已经发生超过了十年,过了追诉期,法律无法判处覃某罪行。
确实,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了一定期限就不再追随。如果法定判定最高期限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后不再被追诉;法定最高判刑五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将不被追诉;法定最高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将不被追诉;法定最高期限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将不被追诉。
不过大家放心,强奸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追诉期可以为20年,案件虽然发生了十年,依然可以给覃某定罪。只是事隔多年,一般案件要找到当年的证据,还原案发现场很难。
不过这件案子很特殊,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立下铁证,覃某始终很难洗脱自己的罪名。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管是谁,总要安分守己,不能逞一时之快,做了违法的事,否则很难逃脱法律的惩罚。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