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七月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费征管权限代征。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