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就应该守学校的规矩!不是让《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你的为非作歹,保护你的目中无人!该惩罚就应该惩罚,应该按照《教育法》赋予的权力进行处理!严重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处理。做到恩威并施,才能因材施教!
《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以上两条已经明确了受教育者的培养方向和教育的大体方针。未成年人才是更应该受到教育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条明确了学校可以实施处分学生,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遵守。
以上两条已经赋予了学生的申诉权和必须尊师重教的义务,对于这样的学生,应该严格执行教育法所赋予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相关权力。该处罚的处罚,该处理的处理,严格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对于严重滋扰老师或者其他学生,应该直接报警处理。
很多时候,学校都是和稀泥,把老师当成了服务员,学生成了“大爷”!学校应该挺起胸膛做人,做老师的强力后盾!这样才真的能为我们的未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也才能净化我们的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