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版权意识的提高有赖于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努力。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著作权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某项作品,而是为了鼓励创作,让更多人的把自己的创意表达出来,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如果对创作作品不进行保护,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经常被抄袭、经常被擅自未经许可播放并获取商业利益,这对创作者的积极性是相当大的打击。
音乐类博客可能涉嫌侵犯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作品提供行为即直接侵权行为,就是把侵权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又称间接侵权行为,就是为侵权行为提供自动接入和传输、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的行为。
二者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如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通常情形下,经通知并移除侵权作品,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经通知不移除或者不及时移除,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音乐类播客的作品下架,应当是履行删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