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分档电量和加价标准
(一)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为180千瓦时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加价;第二档电量为181-350千瓦时,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第三档电量为351千瓦时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综合考虑用电季节性差异等因素,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具体办法为:年累计用电量在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及以下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千瓦时×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4201千瓦时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
(三)现行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一年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居民用户因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表计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电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执行相应的分档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