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制定的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因此,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多种的。但是,开头已经说了,找医院协商了多次无结果,协商行不通时只能用其他方法。
1、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本质上都是由第三方组织,通过其调解,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但是,调解有个缺陷,就是调解没有强制力,也就是不能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说穿了也是要建立在双方协商并互相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调解是有局限性的。
此外,有的省份对调解还有赔偿限额的规定,比如,《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江苏省规定是赔偿额在二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是不能直接进行调解的,需要进行专家咨询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同时也规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虽然都是明确医患之间的责任问题,两者并行,但是从新颁布的规定来看,医患之间明确责任主要通过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明确医患之间责任的重要依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委托鉴定,可以在双方协商时,也可以在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时,由双方共同委托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在调解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说的途径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双方共同委托做医疗鉴定,其最后还是要医患双方就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相当于绕了一大圈,最后还是回到了原点。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去法院诉讼,在诉讼中可以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并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结果,从而避免了和医院之间的面红耳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