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 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是口头、书面 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
2. 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群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等。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
填写批示与处理。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一般有“初查”、“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