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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辽宁省针对事业单位改革,对人员是以身份设置还是以岗位设置确定身份参公)

 2022-09-01 20:29  阅读 27

摘要:因岗设编,定岗定编,定编定员。编制设置是根据单位职能来设定,机构性质决定编制类型,职能和业务量决定编制数量,空编进人,超编不得违规调动。 1、机构性质决定编制类型。

因岗设编,定岗定编,定编定员。编制设置是根据单位职能来设定,机构性质决定编制类型,职能和业务量决定编制数量,空编进人,超编不得违规调动。

1、机构性质决定编制类型。行政部门使用行政编制和少量工勤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政法部门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中小学校使用教育专项编制。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使用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使用自收自支编制。这些都是特定的编制类型,相互之间不能混用。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属于混岗混编;同样,事业单位也不能使用行政编制,干部不能使用工勤编制,工勤人员不能使用行政编制(包括政法专项编制)。

2、按实际需要确定机构性质和编制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即某一级政府范围内,行政部门和行政编制个数、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个数,都有严格的总量限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是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个数的设置标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基数,机构个数不同。这就产生了同一个地区,不同的县,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个数不同,从而导致有的单位在此县是行政部门,在别的县却是事业单位。行政和事业编制数量也是一样的,在总量内可以调剂使用,根据职能分配不同的单位使用,并根据职能变动余缺调剂,实行动态管理。

3、定岗定编,定编定员。根据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和事业单位的“九定方案”,根据机构性质、岗位需要确定编制数量,并明确领导职数、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所占编制比例,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编制对应设置完善后,根据编制数量,调整人员,多少编制配备多少人,多少领导职数配备多少领导干部,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4、参公事业单位是根据单位职能确定,实行岗位管理。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有可能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目前,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外,其他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即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地参公批复都不相同。有的单位在同一地区或者同一市相邻两县,尽管名称、职能完全相同,但是否参公都不相同。

参公人员实行机构和岗位双重管理,脱离原单位或者单位内的管理岗位,都会失去参公身份。例如,由参公单位调整到事业单位任职,从上岗之日,就失去了参公身份。在参公单位中,比如党校,如果由管理岗位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执行职称工资,也同样失去了参公身份。

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在全国走在了前列,从改革实践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资格。虽然原来的参公人员身份依然保留,但单位性质已经改变,岗位设置也发生了改变,人员身份保留,只是对个人待遇维持不变的一种过渡性措施,今后,随着全国改革的深入,肯定要出台统一的政策,不可能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出现有参公人员和非参公人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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