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清代总督、巡抚、提督三者间的关系,及权力大小,就必须厘清这三者各自的品级和职权范围。下面就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和《清朝通典》有关总督、巡抚和提督的品级、职掌的记述,来分析这三者的关系及权力大小。
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可知,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在各省设置总督,作为统辖一省或数省的封疆大吏。总督为正二品官员,凡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总督对所辖省份的一切政务,无不综理,是该管地方最高之军政长官。不仅负责随时考核所属官吏,其文职道、府以下及武职副将以下之文武官员,也由总督奏请升调补署及免黜。
清朝的巡抚为从二品,凡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也是按省设立的,是管理一省之封疆大吏,其地位仅次于总督。凡不设总督省份的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衔,以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以下武职,并兼理粮饷事务。一般而言,总督统管军事,巡抚总理民事。但在实际上,总督也综理民事,而巡抚也有管理一省军务之责。尤其是巡抚加提督衔,其权力与总督相当。
提督又称提督军务总兵官,清代初期制度规定,提督带左右都督衔者为正一品,带都督同知衔者为从一品,带都督佥事署都督事者为正二品。乾隆十八年(1753)规定,提督为武职一品官,比巡抚高一级,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官秩相同,为各省绿营兵之最高统率,管理一省之军政,与督、抚并称为封疆大吏。
综上可知,清朝的总督、巡抚和提督,就品级而言相差不大,都是地方大员。然而就其职掌范围而言,一般来说,总督大于巡抚,巡抚大于提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