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省情况,拟定具体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管理城建档案;指导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定额;组织制定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4、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指导;参与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5、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风景名胜、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定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6、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小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房屋建设和房产管理;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监察和受灾地区村镇重建,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推进城镇化。
7、指导全省城镇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拟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使用。
8、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9、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10、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