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车辆(含租赁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按车牌号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原始资料和各项手续进行复印、登记管理。
第三条 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如行车执照、保险卡、维修工具等均由各部长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台帐的建立,记录车辆当月耗油、核定百公里耗油、行驶里程、保险情况、维修情况、年检情况、杂费情况等。
第五条 参与车辆改革范围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六条 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白沙河、西至秦皇河、南至泽河、北至荣潍高速)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七条 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临时到上述区域外的平度其它镇、街道、园区公务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下乡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车改的公务人员临时到平度区域外的其它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关于印发〈平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平财字〔2016〕93号)执行。
第二章 用车规定
第九条 在参与车改范围外的单位其他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十条 车辆由各部具体使用管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与人身安全,车辆使用情况各部要安排专人做好登记,产生的违章罚款、扣分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出车完毕,单位所有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所在地指定停车场。双休日、节假日车辆钥匙上交各部制定人员;确需公务用车,经部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车辆因公务出平度以外,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附件1),由提出车辆使用需求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一律不准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一切与公务无关的用车均属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违规用车,按照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殊情况下,员工因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调动使用车辆,路途发生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单位集体活动时,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三章 维修保养及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保养手册熟读详记,定期进行例行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 2),报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保厂家所提供的维修项目明细应与《车辆维修审批表》 相符,驾驶员对所维修项目进行确认签字并报办公室审查核对后方可报销。
凡修理厂不按《车辆维修审批表》中所列项目保养修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与加油站建立成品油记卡销售协作关系,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制度,统一采购汽车油料,驾驶员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前,在加油记录本上记录当前车辆里程、油卡钱数;加油后,登记加油卡剩余钱数。
第二十条 日常的停车费、过桥费等杂费凭票据实报销。车辆因出差而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凭《车辆使用申请表》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及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行车,注意节约。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要及时处理直至修复。对由于驾驶不善、保养不良造成车辆和人员损伤,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并注意车辆运行状况,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节省油耗及维保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出私车或未经允许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违法、违规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与办公室联系,决不允许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当事驾驶员应于其后三日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附于办公室的《事故处理报告》后,一并呈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二十五条 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