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训中,有的单位提出,对于长期请事假的员工可否按自动离职处理。我的回答是“不可以”。因为员工请事假,须经企业批准方能休假,企业不能一方面批准员工休事假,另一方面又要按自动离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情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我建议企业需要完善请假制度,从请假的申请手续、审批手续,事假期间的权利义务,甚至一年内请事假的上限天数等等都应有所规定,员工请事假过多,企业可以不予批准,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超假,均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考勤纪律,对员工做出相应处理,这样比较合乎情理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