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唐代前期实行的一种按照人口授予土地的制度,按照《旧唐书·食货志》的记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也就是说,在唐武德七年之时国家开始实施授予农民土地的政策,按照不同种类的人给予不同数量的土地,所授予的土地,十分之二为“世业”,是不用归还国家的,其余十分之八为“口分”,要在被授田者嗣后归还国家。《旧唐书》的这段记载大致告诉了我们唐代均田制的具体情况。那么,均田制是否会触动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呢?
认为均田制会触动大地主阶级的利益,无非是觉得均田制将地主的土地分给了无所依的农民耕种,故而自身利益受损。
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国家所授之田地多半是无主的土地或者没有人耕种的荒地,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均田制并没有触犯到地主阶级的利益。只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均田制的实行意味着国家会对土地兼并有所控制,故不会出现地主阶级大规模兼并农民土地的现象,换句话说,均田制的实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从这一角度看,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大地主阶级而言的确不能算是什么好事。但土地兼并也并非通过国家管控就能抑制住的,随着国家法令的松紧变化,地主阶级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兼并了大量土地,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愈加严重,交不起赋税的农民只好逃往他方,国家能够征收到的赋税越来越少,均田制最终于唐代中期崩溃,取而代之的是杨炎推行的两税法,成为唐代后期主要的赋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