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中央银行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行。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终止: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政策的经营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终止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银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请解散;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因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
其程序:
A、支付清算的费用;
B、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
C、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D、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利息;
E、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F、股东分配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