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7日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九种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之前的政策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符合以下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变化的情形。
一、购买住房;
二、拆迁安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居民楼“填平补齐”和 “平改坡”);
四、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本息;
五、租住住房;
六、租住单位集体宿舍;
七、火灾使自住住房受损;
八、离休、退休;
九、出境定居;
十、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
十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十二、持有残疾证(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
十五、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