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 24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信息规划、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信访处 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管理规则、办法和集体上访、罢工处理政策和措施;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政策调研、行政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等工作。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数据统计发布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渝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办理外国人(不含专家)来渝就业许可业务。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和特殊人群安置政策,承办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负责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市级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管理职业技能的培训、鉴定和竞赛;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承担职称、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工作;承办国家级和市级专家推荐选拔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回)渝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含招聘国境外非专家人员)、人员聘用考核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级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二)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处 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参与协调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参与评定国家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审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拟订企业职工福利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津补贴、工(公)伤、休息休假和离退休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退休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和工资退休福利等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调查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参与医疗、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参保人员离退休审批和管理政策;拟订参保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十六)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市级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 (十七)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管理和指导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及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牵头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重庆市外国专家局(重庆市国外智力引进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吸引外国专家来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规划国外智力引进发展战略;负责在渝外国专家奖项的评审和颁奖;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编报国外智力引进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行政许可和资格认定;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