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近日在微博上表态,支持消费者向广聚福卡的发卡方提起诉讼。中消协公布消息显示,2013年初,消费者苏先生获赠一张“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直到2018年苏先生使用广聚福卡时,被告知购物卡已过期并不能用于支付。此外,发卡方也不愿为苏先生再次激活购物卡。相关资料显示,广聚福卡是由北京广聚福支付有限公司发行的预付费储值卡,可以在合作的1800多家商户直接刷卡消费,也可在“聚福网城”上购物。今年6月,苏先生向中消协投诉。中消协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进行维权。据悉,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律师姜超峰已在处理案件相关事务。
中消协质疑预付卡“过期”的做法,让很多无奈接受预付卡过期的消费者看到了新的处理办法。其实,央行等7部委联合此前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上述《意见》内容则希望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
可见,目前多数预付卡卡面上规定的有效期限、过期无效等规定,违反了《意见》的规定,堂而皇之地在照常发行,通过霸王条款把很多过期预付卡的沉淀资金冻结。
灰色地带待“阳光化”
由于预付卡是消费者提前支付给商家,既可以让发行商家提前回笼资金,还可以帮助商家维护稳定客群,提高复购率。另一方面,预付卡的消费便利性,也成为一些单位福利和送礼的重要选择。一张小小的预付卡,既有商家的商业经营思路,还有消费者的潜在利益。
无论是利益驱使或是其他原因,在有关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政策出台多年以来,仍有品牌商的预付卡逾期不能再使用的情况。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则提醒消费者,预付款是消费者提前将钱款给到商家,但钱款仍然属于消费者所有。如果使用期限到期,商家不退还预付款或拒绝消费者延期使用,则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不过,这也归结于预付卡消费领域尚未形成的行业惯例”,邱宝昌坦言。
商务部虽然多次出条文规范预付卡,但预付卡的发行方越来越多,从原来的实体零售迅速蔓延到电商平台,从购物端延伸到生活服务行业、小业态、专业店……商家争先入局预付卡行业,一方面是商家发行预付卡的资质问题,另一方面是预付卡的规范化管理问题。此前,部分预付卡公司存在收取过期手续费的情况。今年4月上海消保委发布声明表示,就高额过期手续费约谈了上海市27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
对此,邱宝昌建议,对预付卡发卡要严格管理。首先要明确发卡方资质。其次,预付卡里的钱是消费者预期消费的,严格来说,不应该归经营者,应该进入一个专管的账户。再者,信息要公开透明,比如预付费结余多少等,从而保证预付卡消费的安全。
对于发卡方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这同样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首先,无论是商业企业还是消费者都要明确,预付款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再者,行业内要完善第三方独立存款制度,如果发卡企业破产,卡内余额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应由消费者优先取回;最后,希望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得力,“虽然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但是商务部门缺乏监管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保证消费者预付卡的资金安全”,刘俊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