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全省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二章 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坚决服从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相关职责任务,与政法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四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健全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领导责任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法领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推进反分裂反恐怖斗争,遏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三)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以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为平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邪教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组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反邪教工作。
(四)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健全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分工,优化监督机构和职能,督促政法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六)健全执法司法保障工作机制,按照中央政法领域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推动创新政法干警干事创业激励机制,督促改善执法司法条件。
(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其他机制。
第五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条例》规定,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支持其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组织部门向上一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干部建议人选时,应当事先听取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任免,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副书记的任免在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配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对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综合分析、年度考核等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协助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同级组织部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同做好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和推进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政法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加强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赋予基层政法单位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职权,选好配强基层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第三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和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由政法单位、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军(分)区(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由乡镇(街道)不是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协调基层政法单位,推动落实政法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的任免应抄送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履行职责任务的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政治轮训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政法干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学习鉴定作为日常了解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组织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区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推进落实维护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全面依法治省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
(三)健全完善党建指导制度,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机衔接,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强对政法工作督查指导,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五)健全完善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制度,统筹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推进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健全完善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制度,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分析执法司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健全完善政法舆情动态分析研判制度,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等相关工作。
(八)健全完善调研通报表彰制度,统筹规划调研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社会稳定形势、政法领域改革和政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成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推动优秀成果共享共用。
(九)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制度建设任务。
第十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掌握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工作,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整合资源,推动相关单位人员入驻综治平台,共同开展工作。
省、市(州)综治中心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县(市、区)综治中心负责做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指导、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逐步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通过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涉及综治维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等事项的求助、投诉、报警联动、处理、督办、反馈,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政法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监督指导。对政法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意见,应当围绕其政治品行、理论水平、专业能力、作风状态、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
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探索建立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政法干警执法办案违纪违法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责任制及其惩戒、责任查究制度的内部监督作用。
第四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落实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部署要求。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应当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履行好下列主要职责任务: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和政策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坚持党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把党的主张依法依规转化为政法单位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建立健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负责、受同级党委监督,对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
(一)贯彻党中央以及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三)本地区、本系统政法工作重要改革方案;
(四)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干部人事情况;
(五)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报告的重要工作,需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
(六)拟出台的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措施;
(七)拟以党委名义举办的会议,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单位在本地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
(八)需要党委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要问题,在履职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的重大问题;
(九)本地区、本系统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下列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一)本地区、本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的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四)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情况和结果情况;
(五)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七)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省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省委,省直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报告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下列事项:
(一)涉及全省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请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本地区本部门政法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及区域经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省委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要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要政法改革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十)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敏感案(事)件进展和结果情况;
(十一)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以组织名义进行,不得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除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本人报送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规范程序、规范形式报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不得多头报文、非密定密和低密高定,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做到一文一事。
第二十二条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应当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临机处置,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口头请示报告视情况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四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提出请示的党组织说明。
受理报告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省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等。
第六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完善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提出决策方案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和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和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决策方案应当在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前,提交有关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合规性审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决策方案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依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三十条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项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规定,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二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开展巡视巡察。党委对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开展巡视巡察,重点监督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指示等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对巡视巡察情况进行通报。
(二)开展政治督察。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和党委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履行政法工作职责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政法委可以自行开展政治督察,也可以与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法机关联合开展政治督察。
(三)开展综治督导。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平安建设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重点领域、行业、物品安全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指导协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情况。
(四)开展执法监督。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和案件评查等监督活动,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制定案件评查规则,注重评查结果运用,有效防范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监督和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督促依法及时办理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指导协调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事)件依法处理等情况。
(五)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党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政法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政法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法司法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人员,举报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及人员。党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总体情况、重要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执法司法重点问题整治情况、违纪违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廉政风险防控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要健全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之间衔接配合机制,确保督查巡查的实际效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谈话、调阅文件资料、召开会议、暗访、问卷调查和案件督办、案件以及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协调、案件评查等方式进行。
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谁督查、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督促检查对象制定整改措施,集中整改落实。
督促检查结果应当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等有序衔接,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必要时,督促检查情况向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政法单位。
第三十四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定期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委员述职以会议述职、书面述职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常态化执法司法检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司法检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执法司法质量状况,及时发现普遍性、突出性执法司法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推进创造公正执法司法环境。
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第三十七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