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或同一巡视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是严格执行地域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不得在曾经长期工作、生活的地域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这种制度有利于巡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摆脱复杂的亲情和人际关系。
三是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果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