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改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规范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核准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项目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由政府确定合同总价,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
符合前款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专章编制招标方案及招标基本情况申请表,市发改委在审批立项时,招标方式可直接核准为抽签法。
第四条 项目业主须加强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可研、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等评审和招标条件成熟,方可采用本办法。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该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 项目工程造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须进行财政评审,勘察、设计、监理和经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造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浮7%;交通、水利和其他工程下浮8%、勘察、设计、监理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即为项目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建设中不作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市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问责后,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形作出调整或变更。
第六条 抽签法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资格预审公告备案。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同时网上接受资格申请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人可先下载施工图,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控制价的2%)。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审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承诺书: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同意以招标控制价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资格审查内容,否则不予备案。
第八条 采用抽签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中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价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经批准调整变更的除外)。
第九条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投标承诺价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招标人应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组织重新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未到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项目评审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评审即办理或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的;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擅自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工程结算价未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而高于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
(五)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情形的。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等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因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
(三)概算编制单位错漏项严重、概算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
(四)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网站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其参与绵阳市境内项目建设或招投标活动。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必须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