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了更名,标准性质由原来的部分条文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对电动自行车的描述如下: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据了解,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大多设计时速是超过25km/h的,多数电动车最高时速达到40~50km/h。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按照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进行管理。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产品上路行驶前,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驾驶人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