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