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 (数量按系统已配置好的数量)
可分部分,多次卖出。资金充足就1次全完成配股。
沪市的配股权证在交易所买卖方向限制以“卖出”指定完成。
按上证所规定,配股主承销商是唯一买入方,投资者是卖出方,这是由于投资者卖出配股权,获得股票,而非一些投资者所理解的配股是付出了钱,理应为“买入”的错误想法。
在操作上,上证所代理配股主承销商在集合竞价一开市,就以配股价大量申报买入配股权,和投资者打进的“卖出”相配对。
如果投资者配股申报误敲成“买入”委托,直接进入上证所电脑主机,因为申报时间往往滞后于主承销商的大笔买单,自然成交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配股申报成交的话,因其买卖方向搞错,配股缴款仍是失败的,该投资者必须在第二个交易日以“反向操作”方式“双倍卖出”委托,方能正常配股缴款。